实务洞察|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及广宣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基础信息表的填报往往得不到企业的重视,尤其是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往往会在基础信息表中忘记勾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什么情况下需要勾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勾选与否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会有什么影响?接下来笔者将一一揭晓答案。
不论会计上如何进行核算,工商经营范围是否包含股权投资业务,只要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都应该在基础信息表中勾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1年修订):有关涉税事项情况所列项目为条件必填(必选)内容,当纳税人存在或发生相关事项时,必须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相关事项。
一般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与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之和。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如果勾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股权投资分红金额(包括成本法投资分红及权益法投资分红,不包括权益法投资收益损益调整金额)、股权转让收入金额四项之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北京市税务局回复:非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问题(2019.11.12)
国税函〔2010〕79 号第八条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未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相关性分析,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会发生业务招待行为,相应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因股权投资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股权收入)有关。依据上述分析,国税函〔2010〕79 号第八条规定不应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含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股票)转让收入,均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一般企业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与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之和。对于勾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公司,没有税收政策规定扣除基数包含股权投资分红及股权转让收入金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都应该在基础信息表中勾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勾选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股权投资分红金额(包括成本法投资分红及权益法投资分红,不包括权益法投资收益损益调整金额)、股权转让收入金额四项之和。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与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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